【原文】
15.医师〔1〕,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徒二十人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医师:官名。众医之长,掌管医治疾病的政令。下文食医、疾医、疡医、兽医,皆其属官。郑《注》曰:“众医(官)之长。”
【翻译】
医师,由上士二人任长官,下士四人任副职,下辖府二人,史二人,徒二十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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