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圜掌收教罢民。凡害人者弗使冠饰,而加明刑焉,任之以事而收教之,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,杀。虽出,三年不齿。凡圜土之刑人也,不亏体;其罚人也,不亏财。
司圜掌管收容不良之民而加以教育。凡是为害他人的人不许他们戴冠及其他头饰,而写明其罪状让他们背在背上以示众,强迫他们服劳役而收容教育他们。如果能改过自新的,重罪劳教三年而后释放,罪恶中等的拘禁两年而后释放,罪恶轻的劳教一年而后释放。如果不能改过自新而逃出狱城的,抓住了就杀掉。改过者即使被释放回乡,三年之内还不得按年龄与乡民排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