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,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,攘狱者,遏讼者,以告而诛之。
禁杀戮掌管稽察斩、杀、戮等杀人事件,以及一切伤害他人至于流血而被害者无法控告的,被害者告官而拒绝受理诉讼的,或阻挠被害者诉讼的等事件,查明情况后报告司寇而加以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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